如卡多佐所言:事实上我们每个人,即使是我们当中那些没有听说过甚至是痛恨哲学名词和概念的人,都有一种支撑生活的哲学。
他说:平等原则的逐渐发展因此是一个天佑的事实。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在过去这半个多世纪中,漠视乃至抹杀两者之间差别的努力却一直有增无减,在当下,鼓吹和倡导积极自由(权利)的声音似乎压过了对消极自由(权利)的呐喊。
[29]无论如何,把民主等同于多数决都是一个不小的错误。也就是说,这种权利需要他人积极的作为(而非消极的不作为)才能实现。也许有人会说,不是让他人为其支付医疗费用,而是让国家为其支付医疗费用。消极自由(权利)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设置了楚河汉界,而积极自由(权利)则将这种界限消除,让个人和社会被公共权威和国家完全吞噬,不再存在不可僭越的私人领域,不再存在制约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这两种积极作为具有根本的区别,就前者而言,没有他人的积极作为,一个人的权利根本就无法实现,不论此后是否会得到政府的救济。
第四是免于恐惧的自由,即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全球性的裁军,要用一种彻底的方法使其裁减到这样一种程度: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有能力对任何邻国进行武力侵略。[25] 然而,积极自由(权利)的主张者却认为,平等还意味着物质或者财富的平等(material or wealth equality),即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不应太大,人与人之间物质财富的多寡应当没有太大差别,否则,就构成了不平等。被调查者较少关注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同时可能对西方的轻罪制度、保安处分制度缺乏充分了解,而在问卷中又难以对这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释,这些因素无疑影响了被调查者对具体改革方案的选择。
调研发现,在所有52个有效回答中,86.5%认为应当,9.6%认为不应当,3.8%选择了不知道。学术研究应当在尽可能消除分歧、凝聚共识的过程中为劳教制度改革提供更为明晰的思路和更为具体的方案。[26]参见注[3],郭建安等主编书,第15页。时至今日,劳教制度改革已成定局,需要探讨的关键问题是劳教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由此可见,保安处分与劳动教养二者不可同日而语。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隔离戒毒和对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以及劳动教养,均属行政性保安措施。
在这一点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对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可以发挥弥补的功能。对此方案,您是否赞成?(13)对于劳教制度,当效率与公平发生冲突时,您认为何者应优先?(14)您如何看待劳教制度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15)司法对于劳教的干预,理论上有事先干预和事后干预两种可能的方式。对于学界所提出的建立治安管理处罚一劳动教养一刑罚三级制裁体系、将劳教制度改革为轻罪制度、保安处分化、改革为教养处遇法、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等具体改革方案,被调查者的选择未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相对而言,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方案得到了更多的认同。(3)关于改革劳教的执行方式问题,首先,83%的被调查者支持改善被劳教人的待遇。
对不遵守特殊安全监督规定义务者,可处以3个月至1年的拘役,或1~5年的有期徒刑。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54.5%、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36.4%表示支持。其二,刑事化处理,即主张将原劳动教养的内容纳入刑法的范围,不过对纳入刑法后的原劳动教养行为的制裁,有的学者主张作为保安处分的一部分,也有的学者主张作为刑罚的一部分归入轻罪。[7]参见杨建顺:《劳教制度废止当慎重—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四个问题》,《人民论坛》2013年1月(下),第72-73页。
这说明,劳教的性质从历史上看是变化的,这种性质上的变化符合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根据国际上对刑事指控一词的通行理解,劳教本质上属刑事指控,被教养者应享有《公约》第14条规定的保障,因此,现行劳教决定程序有待司法化改造。
(2)关于劳教案件具体的审判组织,55%的被调查者主张兼采独任制和合议制。被调查者对于劳教制度的整体评价不高,与我国社会法治与人权观念的发展存在正相关关系,这可以从被调查者对于劳教制度存在的最严重问题和较严重问题的回答中得到证明。
司法行政机关的样本对上述六个选项的选择比例分别为40%、52.9%、37.5%、40%、22.2%、0%。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13.6%选择了不是,而教学科研机构的相应样本比例为56.5%。[23]参见注[22],第968页。(14)关于劳教制度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问卷设计了劳教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劳教制度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不知道三个选项。调研表明,在所有55个有效回答中,17人选择了缺乏有效法律依据,15人选择了法律属性不明。在53个有效回答中,45%认为上限应为1年。
以社区矫正替代劳动教养的改革建议,支持率不足30%,而反对率高达69.2%。[26] 在我国,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倒可以视为一种保安处分。
未来可以考虑借鉴意大利等国的做法,设立多种特别程序,使简易、速决程序的设计层次化、科学化,以达成公正与效率的平衡。(4)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上述具体期限的设定,是考虑了与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措施期限的协调与衔接。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68.2%、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95.7%表示支持。
另一类属于特殊主体,如吸毒成瘾者、卖淫嫖娼者。而调研结果表明,被调查者对此部分问题的回答,也有较高程度的共识。在拟定具体的改革举措时,应当以实证研究为基础,考虑世界范围内相关法律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带有普遍性的做法,并注意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前一方案立足于对劳教制度在保留的基础上进行重构,改革幅度和难度均小于后一方案,且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因此为立法机关所看重,实证调研也反映出被调查者对该方案的认同度相对较高。
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85.7%、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81.8%认为应该是司法程序。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59.1%表示赞同,36.4%选择了不赞同。
从样本比较来看,司法行政机关的样本和教学科研机构的样本选择法律属性不明、适用对象过于庞杂、处罚过于严厉的人数大体相当。[31]参见注[3],赵秉志等主编书,第370页。
[28]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上的总体趋势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吸毒一直被视为一种恶习而非犯罪,将吸毒行为入罪化处理无明显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委员长会议将提请审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除了现有的劳教对象之外,还可将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隔离戒毒、对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等保安措施和保安处分统一纳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调整范围。实证调研的结论是,劳教制度改革,首先需要解决立法问题,并通过立法规范劳教的适用范围,建立公正程序,防止其被滥用。5.治安法庭与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表示不赞同这种观点的,前者占64%,后者占75%。
这种将现有的劳教对象全部贴上罪犯标签的改革方案,不仅在刑法的立法改革上步伐过大,而且会因中国文化对犯罪的强烈贬责而带来不适当的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保安监督是德国刑法中最为严厉的处分,初次科处最高是10年,再次科处可以是无限期的终身,其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免受有再犯倾向的高度危险的习惯重罪累犯的侵害。
[16]参见储槐植:《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6期,第99-108页。王人博:《在宪政体制下思考劳动教养问题》,《法学》2001年第5期,第26-28页。
劳动教养立法涉及多个部门法和多个政法机关,涉及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执行法多个领域,涉及存在与合理、正义与功利、正当与效率等诸多深层次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9]该课题组由陈泽宪研究员主持,主要参加人为熊秋红研究员、樊文副研究员、刘瑞平副教授、向燕副教授、张绍彦研究员等。